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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江蘇廣電建設(2024年第5期)

2024年06月03日 10:54

  編者按:從中央紀委近期通報的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案件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問題仍比較突出。無獨有偶,近年來,總臺也出現(xiàn)了相關案例情形。本期,我們對此專門梳理,供學習參考。
   

  《條例》 具體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對違規(guī)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款物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始于2018 年《條例》 , 新修訂的《條例》 對此予以進一步完善, 在“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前加上了“可能” 二字。

  《條例》 之所以將這些借用行為納入調整范圍, 是因為黨員、 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本質上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 必須予以制止。 因此在適用中, 不管黨員、 干部是出于現(xiàn)實需要, 還是貪圖享樂、 占小便宜, 只要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 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情節(jié)較重即構成違紀, 可依據(jù)情節(jié)輕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規(guī)借用款物有哪些常見情形?

  一是黨員、 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用數(shù)額較大的錢款用于個人或者家庭購房、 購車、 孩子教育以及其他使用等。

  二是黨員、 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長期或者經常性借用車輛用于家庭出行及其他使用等。

  三是黨員、 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用房屋用于家庭或者特定關系人居住及其他使用等。

  四是黨員、 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用其他具有較大價值的財物,比如電腦、 相機、 高檔音響設備等。

  認定時需要把握哪些要素?

  主要把握是否為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這兩個關鍵要件。

  管理服務對象應當是黨員、 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的管轄范圍能夠影響到的人員: 1.黨員、 干部的職權能直接影響的人員; 2.屬于黨員、干部管轄范圍內的人員( 在業(yè)務上可能沒有直接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在行使公權力時能產生較為直接的影響) ; 3.存在上下級關系的人員( 在同一單位中, 領導班子成員和下級工作人員之間、 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工作人員之間, 可以構成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但不同業(yè)務部門的領導和下級工作人員之間不僅要看職務的高低, 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制約關系) 。

  對“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的認定, 關鍵在對“可能” 的把握,即黨員、 干部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之間, 只要存在具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性即可, 不要求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現(xiàn)實存在, 也不以實際發(fā)生不正確履職行為為判斷標準。

  違規(guī)借用款物、 違規(guī)借貸與以借為名的受賄怎樣區(qū)分?

  三者在形式上都存在“借用” 的行為, 把握違紀與違法犯罪的界限, 可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主觀故意上的區(qū)別。 以借為名的受賄主觀上是以占有為目的,“借” 的行為是為了掩飾其占有、 收受的目的。 違規(guī)借用款物、 違規(guī)借貸, 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借款或者借用的車輛、 房屋并沒有占有的主觀故意, 往往表現(xiàn)為長期使用, 或者借用錢款不付、 少付利息或者借給他人收取高額利息等。

  二是在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如果出借人明示、 暗示地提出請托事項, 黨員、 干部承諾為其謀利或者已為其謀取了利益, 而黨員、 干部在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歸還的行為或者意思表示, 可以考慮認定為以借為名的受賄犯罪。

  關于違規(guī)借用、 違規(guī)借貸有哪些常見的認識誤區(qū)?

  一是錯誤地認為借用他人閑置的住房、 車輛等財物, “利己不損人” , 不構成違紀。 有黨員、 干部認為, 有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經濟條件優(yōu)渥, 有多余的住房、 車輛閑置不用, 自己借用一下, 并不會給對方造成任何不便。 甚至認為房屋有人住、 汽車有人開, 有助于房屋、車輛的保養(yǎng)維護。 實際上, 黨員、 干部一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其職務廉潔性便可能受到侵害。

  二是錯誤地認為借貸利率只要沒有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就屬于受民法保護的借貸行為, 不構成違紀。 違規(guī)借貸并不以一年期 LPR 四倍的年利率為限, 只要獲得大額回報, 并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就構成違紀。

  三是錯誤地認為只要客觀上沒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 便不構成違紀。 有的黨員、 干部認為, 即便借款或放貸的對象是管理和服務對象,只要沒有利用職權為其謀取利益, 便不構成違紀。 實際上, 公職人員應當主動防范利益沖突, 一旦與管理和服務對象發(fā)生借貸關系, 便可推定會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 并不要求已經產生實際影響。